每日快报!发布17条提醒!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

为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切实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近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的提醒告知书》,对全市相关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商业营销活动中的行为作出17条提醒。

一、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篡改审批内容,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二、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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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四、不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宣传或者误导表述。

五、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六、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七、不得在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不得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九、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十、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十一、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虚假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广告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十二、不得仿冒知名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

十三、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十四、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实施市场垄断、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五、不得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

十六、不得从事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告知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十七、不得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名义做广告宣传,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医疗美容广告。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医疗美容行业执法检查力度,把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并留存好证据,共同维护全市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陈冰 何正君)

关键词: 医疗美容 医疗器械 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