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要闻:浙江玉环通报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设备,不断强化特种设备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未经使用登记违规使用、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增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现对以下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电梯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3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玉环市**置业有限公司(玉环**小区)内安装的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厢门防撞击保护装置,轿厢平层准确度,层门地坎等项目进行检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资料图)
案例二、台州**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台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一台简易升降机已通电并正在使用,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7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升降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三、台州**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正在使用的1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叉车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5000元。
案例四、台州**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王**正在使用一台叉车搬运货物。该叉车尾部标示“本叉车暂停使用”。当事人陈述该叉车未取得使用登记、员工王**未取得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叉车的检验报告和资质文件。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五、玉环市**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市**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在其厂房内发现一台土制升降机,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设备的特种设备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聘请设备安装工、电焊工安装涉案升降机,安装完成即投入使用。至2023年4月26日检查当日,该升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升降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50000元。(来源:玉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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