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某燃气公司因对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被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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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来宾市某燃气公司因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被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罚款8万,限期改正,并在社会曝光。

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公司充气站大院内某厢式货车上发现有规格为YSP35.5液化石油气瓶5瓶(其中1. 检验日期2014年11月,下次送检2018年11月,No.14PD3100534,数量1瓶;2.检验日期2018年11月,下次送检2022年11月,No.18PD323866,数量1瓶;3.检验日期2018年11月,下次送检2022年11月,No.18PD3249332,数量1瓶;4.检验日期2019年3月,下次送检2023年3月,No.19PD398890,数量1瓶;5.检验日期2019年3月,下次送检2023年3月,No.19PD363348,数量1瓶);规格为YSP12的液化石油气瓶1瓶(检验日期2016年11月,下次送检2020年11月,No.16PD3134752)。以上6只液化石油气瓶均为满罐并全部超过检验有效期,系当事人在其公司充气站充装。

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充气站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检验。

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配送点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检验。

当事人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廖胜华 鲁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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