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龙湖店被罚款9000元


(资料图)

7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龙湖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2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27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龙湖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4EPUB6Q
工商注册号110111031806490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胡炜
违法行为类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9.2元;
罚款金额(万元)0.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19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10
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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