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防汛期间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近日,黑龙江省多地暴雨,已进入防汛关键时期。为保障防汛救灾物资、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稳定,全力支持防汛救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防汛救灾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按《价格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和方式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六)借汛情市场需求剧增之机主观故意、带头涨价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并保持12315、1234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供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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