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的公告
【资料图】
为进一步保障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平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现对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二、各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价外加价,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防汛救灾物资、重要民生商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不得借市外汛情市场需求之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不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五、不得囤积居奇,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重要民生物资。
六、不得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折价、减价或者低价诱骗高价结算,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七、不得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供稿: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