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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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江西省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记分分值、记分执行、满分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关于记分的执行。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与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挂钩,明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予以记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不予记分。

关于记分周期。为保障累积记分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规定累积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周期期满后,累积记分分值清零。

关于给予记分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范围及记分标准。梳理了现行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分别给予12分、9分、6分、3分、1分记分。

关于满分后处置措施。对记分满分的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采取责任约谈、增加监管频次、组织培训考核等加严监管措施。明确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相应学时的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

关于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为避免满分学习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发生,规定一经发现,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增加学习时长要求,对监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暂行规定》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文件主要内容,为文件的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通讯员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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