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2-2035)》《大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现发布我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一期)。

案例一


(资料图片)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A工艺制品厂发现B工艺品加工部未经其许可,生产制造了以其专利产品为零部件的祭祀用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某种电子开关,在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时处于有效状态。根据执法人员的现场调查和请求人提供的照片显示,被请求人正在生产以该电子开关为零部件的祭祀用品。

被请求人辩称,该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形状、大小、功能、安装方式、使用感受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并且其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生产,即被请求人具有先用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请求人未提供相应证据。

【处理结果】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可以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不能确定其具有先用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案件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技术事实,委托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提供判定咨询意见,经专家比对判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细微差别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本案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高效的特点,为今后审理专业性较强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提供了有益范例。〔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二

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超市销售了两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经商标注册人通过外观辨认,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与其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当事人认为厂家辨认的商品并非其店内售出的,为此,执法人员通过该超市出具的收据及现场购买视频显示的“贵州茅台”酒包装上的有机码和样品喷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到对应的商品信息。另查,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价格为2900元/瓶,违法经营额为5800元,据超市经营者自述上述“贵州茅台”酒是兑店取得的,当时兑酒价格为2000元/瓶,兑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

该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且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案机关依法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通过购物收据、消费者提供的视频、有机认证机制等多角度的取证,确定了涉案“贵州茅台”酒的真伪,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对今后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三

侵犯“卡地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图片”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在第14类珠宝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饰品店进行检查,在柜台内发现9枚足金戒指、6枚铂金戒指(PT990)、1条金Au750项链上均有与“图片”相同或相近的图案。经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认定其中的足金戒指8枚、铂金戒指(PT990)6枚属于使用与“图片”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在材质、加工工艺及价格上与正品存在差别,认定其是侵犯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同时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账目上无具体产品的相关记录,无法确定来源;产品销货单上无法体现产品品牌、商标、款式,无法查清销售明细和违法经营额。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黄金、铂金克价,上述涉嫌侵权的产品货值总额为30915.59元。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

本案依据《商标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熔毁侵权商品,不予没收;罚款人民币7500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充分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生存不易,且贵重金属价值较高,熔毁涉案产品既起到销毁侵权商品的目的,熔毁后的金料还可以作为原料再利用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综合酌情考量,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案件来源: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四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系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约对涉案的82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集体管理。

在A公司网站可搜索案涉82首歌曲名称并可进行彩铃订购及下载。根据A公司网站关于彩铃业务的介绍,此功能仅支持B集团用户,开通彩铃包月成功后,每月月初将会从用户话费中自动扣取包月费用。2018年6月,B集团辽宁公司与A公司就彩铃业务信息费收入比例订立合同。

音著协就案涉82首歌曲的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全国多地针对A公司与当地B集团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了侵权诉讼,均获得每首歌曲判赔1000至2000余元不等的胜诉判决。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B集团辽宁公司大连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对抑制权利人利用诉讼手段和地区差异获取高额赔偿,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积极探索。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批量维权诉讼现象突出,若针对同一侵权主体的相同侵权行为分别在各地起诉并主张经济损失,可能导致其总体获赔额过分高于该项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因此在明确本案索赔金额仅限于大连地区B集团彩铃业务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了判赔金额。(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侵害动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系动画片D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自2008年起,该动画片获得国内多个奖项。2020年,原告在瓦房店市C超市,以及辽宁省、山东省多家超市购买到多个品牌的牙刷,上述牙刷的刷柄均使用了动画片D中的动漫形象,牙刷包装的背面均标有B公司名称字样。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动漫形象,与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D中的动漫形象构成相似。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判决C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A公司4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大连地区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A公司就B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过三次诉讼,B公司败诉后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本次诉讼前,B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在辽宁、山东多地多店销售,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地域广度,且侵权行为持续多年。B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账簿,但拒不提交与违法所得相关的账簿,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符合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加重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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