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12条提示 规范学生用品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12条提示
规范学生用品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
【资料图】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就进一步规范暑期和“开学季”学生用品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发布提示,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指导文具等学生用品和配镜等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据悉,此次提示共12条,具体内容如下: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学生用品或相关服务的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经营者在销售文具等学生用品的过程中,应当依法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学生用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提供配镜等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出现个别收费项目漏标、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现象。
经营者销售学生用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进行价格比较时,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学生用品销售需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经营者销售学生用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学生用品或提供服务,均要重点防止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诱导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要重点避免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学生用品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以及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各卖场、商场、市场、眼镜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学生用品和相关服务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销售文具等学生用品时,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加强自律,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防范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诱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等行为。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方面表示,北京市文具等学生用品和配镜等服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对照提示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各类纠纷。首都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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