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燃气“灶管阀”

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燃气器具安全专项整治,聚焦灶、管、阀产品质量领域风险点,梳理首批典型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守法依规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相关资料图)

案例一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门市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建材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地面上摆放有4台“Haodttai 好 太 太 好生活 家用燃气灶”,其外包装标注内容为“06黑旋火液化气 佛山市顺德区家伸电器厂 生产许可证号:XK21-007-00871 执行标准:GB16410-2007 外形尺寸:405×305×125mm”;3台“Hotuitui 好品质 好生活 家用燃气灶”,外包装标注内容为“06加厚不锈钢 型号:铜八头 气源:液化气 执行标准:GB16410-2007 尺寸:405×305×125mm”。上述产品均无CCC认证标志。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扣,并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销售“06黑旋火”液化气灶具1台,获利2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以及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证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未经CCC认证的7台燃气灶具依法依规处理。

案例二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案

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34台在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现场依法查扣。经查,2018年至2022年,当事人以150-1500元/台不等的价格,从山东临沂、浙江永康等地购进无合格证的商用燃气灶具68台,以210-2500元/台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至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34台,违法所得6378.5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34台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6378.5元,并处罚款46550元。

案例三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陶瓷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在对金湖县某陶瓷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店内依次摆放了部分灶具及配件,其中发现7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经现场辨认4台属于大号猛火灶,3台属于小号猛火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涉案批次7台不合格灶具进行扣押。

经查,大号灶具售价50元/台、小号灶具售价30元/台,货值金额29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产品销售未建立购销台账。因涉案批次灶具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290元罚款,没收7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案例四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2日,淮阴区某家用电器经营部从中山市柏太科技有限公司以24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标称“好 太 太智能”JZY-B型燃气灶具3台,以300元/台进行销售。2022年12月15日,承检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燃气灶具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2台。经检验,热负荷偏差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截至案发,上述批次燃气灶具除1台由承检机构买样外,其余2台均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违法所得6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1800元。

案例五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基本情况

2022年5月份清江浦区某家用电器经营部通过厂家余姚市某阀门厂直接购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5个,进价15元/个,零售价25元/个。已经销售了10个,获得利润100元;剩余的5个被当事人退回厂家。上述违法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金额共计37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退货证明,认定违法所得为150元。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在2022年11月份市级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结构项目、关闭压力项目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以罚款750元。

案例六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根据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承检机构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慈溪市东杰阀门厂生产的调压器抽样检测,规格型号为DJ8D3,抽样数量为4个,抽样基数为4个。经检测,该批调压器结构项目、关闭压力项目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产品由厂家业务员上门推销,进价为6元/个,一共采购4只,购货总金额为24元。采购的4只调压器全部被抽检,售价为10元/只。本案涉案货值为40元,违法所得为1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及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产品的检测报告。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人民币120元(货值3倍)。(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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