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打击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为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商标侵权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陈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资料图】

2022年12月2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西天尾派出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自2022年12月份起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从事鞋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按照已查清的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66000元。当事人除去销售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鞋子以外,还有销售莆田自主品牌鞋子。当事人销售莆田自主品牌鞋子的经营额为3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账目和相关证据,也没有建账,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故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额为3000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案例2

林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龙桥派出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自2022年10月份开始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从事鞋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从路边一个鞋类商贩处,购进假冒“VANS”注册商标鞋子、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鞋子、假冒“NB”注册商标鞋子、假冒“GUCCI”注册商标鞋子等各类注册商标鞋子200多双。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38960元。当事人除去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鞋子外,还销售自主品牌鞋子商品。当事人销售自主品牌鞋子的经营额为4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账目和相关证据,也没有建账,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故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4000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4.7万元。

案例3

罗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1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涵江区梧塘镇当事人经营的鞋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上旬,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开设鞋店从事鞋子等产品销售经营活动,既销售无标识产品,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截至被查获,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30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明知假冒鞋的标有“adidas”图形注册商标鞋88双、标有“美国飞人乔丹”图形注册商标鞋底530双,按销售价计算累计经营额21170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2万元。

案例4

刘某某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7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黄石派出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位于当事人经营的运动鞋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起,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开办成品鞋加工厂,从事成品鞋的贴合经营。当事人为了牟利,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委托加工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加工合同,加工NIKE及图商标运动鞋。截至2022年7月12日被查获,当事人已加工标有NIKE及图商标标识运动鞋272双,合同交付销售价每双7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账,无法提供经营账目,无照经营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清,按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加工合同价格及进价金额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246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1.17万元。(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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