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市场监管厅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虚假宣传)

今年来,宁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重点,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筛选并公布一批虚假宣传等典型案例。

案例1


【资料图】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回医中医医院银川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3年6月8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回医中医医院银川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216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回医中医医院银川医院美 团平台发布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开始通过美 团平台发布医疗广告,含有“公立医院”“公立二甲”“妇科检查套餐”等内容,至2023年3月17日停止发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公立医院”“公立二甲”广告内容与该医院的实际性质和机构级别不相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场所承担着神圣的社会职责,更应该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审批备案手续和据实公示信息,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发布与备案内容不符、与医院的实际性质和机构级别不符的“公立医院”“公立二甲”的内容,对消费者起到了误导性的作用,亦有损于医院的形象。

案例2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新发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6月28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新发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没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银川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的线索,发现宁夏新发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与宁夏吉珍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采摘季”微信软文宣传签订《推广服务合同》,2023年3月9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宁夏每日优选”发布宁夏吉珍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赤松茸 绿色食品 健康生活”广告,宣传用语含有“降血糖降血压”“延年益寿”内容。该广告发布期间阅读量789人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广告业务的经营主体,在其公众号上为广告主发布广告时未严格履行审查广告内容的义务,致使发布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理应严肃惩处。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广告监测平台结合线上检查,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监测力度,加强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处理了一批互联网违法广告,净化了网络经营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3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上岸职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8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上岸职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银川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的线索,对宁夏上岸职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互联网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教育招生,于2022年9月6日在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上向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申请了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12日,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5条含有“考前模考,考前预测,年年必中”内容的教育广告,该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工作,自觉遏制违法广告;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案例4

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同心县贝卡丹美妆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1月17日, 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同心县贝卡丹美妆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635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同心县荣华苑小区营业房的“同心县贝卡丹美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其注册的快手APP平台中将销售的诗博雅人参奢养滢润水产品宣传为“纯天然”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1日,从银川市永安购物广场以25元/瓶的价格购进诗博雅皙人参奢养滢润水240瓶后,在该店快手APP平台销售时,将诗博雅皙人参奢养滢润水产品宣传为“纯天然”产品,以每瓶42.7元的价格销售了231瓶,共获利4088.7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为“纯天然”产品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当事人宣传“纯天然”产品,但又不能提供产品为“纯天然”产品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属于诱导消费者及使用极限用语,虚假宣传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的表述,通过该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

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原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31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原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固原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西吉县泰合嘉园小区售房广告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经查,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开展元旦期间售房活动,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传,活动内容是活动期间每平方优惠200元,通过抽奖售房价减3800-9990元,广告中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发布广告期间未出售房屋,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删除了在本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希望此案能对房地产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保证行为合法。

案例6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万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2023年4月19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万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30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万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和“携 程”酒店网络预定平台内标识“7折引流、天天特价”吸引消费者订购客房,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违法行为。经查,2023年2月19日,当事人得知2023年2月24日宁夏公务员考试在吴忠设考点的消息后,对其网络平台上架标识的预定客房价格进行了涨幅调整。截止2月24日晚12点,当事人未在“携 程”和“美 团”网络销售页面上对标示的折扣前价格、卖价、底价价格作任何说明,且无法提供所标示的划线价格的依据,也从未在平台内以标示的折扣前价格、卖价、底价价格成交过,同时销售页面上被比较价格均高于酒店在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店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

案例7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少东铜锅涮店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3年2月10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少东铜锅涮店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77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转办线索,对吴忠市利通区少东铜锅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餐厅知名度,于2022年11月11日开展双十一促销活动,在其抖音APP平台少东铜锅涮店账号网页上架团购2人套餐(3.9折,原价240元,现价78元)和4人套餐(7.6折,原价340元,现价258元),其中2人套餐菜单明细中标示豆腐皮1份,价格82元。4人套餐菜单明细中标示蘸料4份,价格80元。经查证,当事人餐厅豆腐皮每份正常售价为10元,蘸料每份正常售价为5元,从未以豆腐皮每份82元、蘸料4份80元的价格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不得虚标价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案例8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卓煊(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2023年1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卓煊(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大数据智慧监管服务系统监测线索,对卓煊(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网店页面进行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取证。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官方网站开设的网店“奇物滋补养生旗舰店”中销售商品“奇物红黑枸杞原浆组合宁夏头茬鲜枸杞原液青海特产正品官方旗舰店”,页面中的图片上有“真相,你真的了解吗?市面上90%的商家,卖的是'假枸杞原浆',含色素、香精的'枸杞饮料'你敢喝么?”字样,图片中有“奇物鲜枸杞原浆.天猫甄选√”和“市面上90%×”的对比内容,宣传“市面上90%枸杞原浆颜色深暗、干枸杞粉勾兑添加剂、添加香精饮料味、对身体有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来源:宁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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