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案查处个人房东加价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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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今年5月,广州市发布《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对经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近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房东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1.28元/度的价格收取其电费。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当即前往涉诉地址开展调查,因当事人(房东)不在租赁地址居住,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后经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当事人均未按要求接受调查。

随后,执法人员向投诉人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并通过向供电部门、属地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等渠道调取有关房东信息,督促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为个人房产出租的房东,今年5月1日《条例》实施后,未按照《贯彻执行〈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自查整改,仍以1.28元/度的价格收取承租人电费,涉嫌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且经多次联系提醒,拒不配合调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今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镇街等多个部门,通过各渠道宣贯《条例》,同时督促引导各电费收费主体自查整改,并组织开展全区水电收费专项治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05份,警告处罚13宗,立案3宗。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转租人等),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收或变相加收电费。不得与电价、电量、电费挂勾或为基数计算,“搭车”收取服务费、管理费、耗损维护费或其他费用,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用电成本。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不得与电价电量电费挂勾计算)、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对水电费恶性加价、恶意加价、屡次拒绝自查自纠的行为将依法查处。(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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